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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投资指南:投资策略、可持续发展、项目融资与PPP(原书第2版)
作者 : [瑞士] 芭芭拉•韦伯(Barbara Weber)[瑞士] 米丽娅姆•斯托布-比桑(Mirjam Staub-Bisang) [德] 汉斯•威廉•阿尔芬(Hans Wilhelm Alfen)著
译者 : 罗桂连 译
出版日期 : 2018-07-12
ISBN : 978-7-111-60255-2
定价 : 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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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信息
语种 : 其他
页数 : 407
开本 : 16
原书名 : Infrastructure as an Asset Class: Investment Strategy, Sustainability, Project Finance and PPP,2nd Edition
原出版社: John Wiley & Sons
属性分类: 店面
包含CD : 无CD
绝版 : 未绝版
图书简介

本书系统地介绍了相关问题,融通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融资和PPP这三个领域,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理论知识、背景信息和实务案例,有助于投资者深入理解基础设施投资的核心问题。此外,本书还讨论了各参与方的不同目标与预期,以及公共机构与社会投资者的合作前提条件,以帮助各相关方克服很有可能遇到的“语言问题”,同时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基础设施投资,更好地掌控其投资组合。

图书特色

引领迈向第三代PPP模式
李开孟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研究中心主任 

韩志峰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
联袂推荐

图书前言

在全球范围内,尽管基于不同的原因,但是投资者与政府都对基础设施项目具有持续深厚的兴趣。政府对新建基础设施和现有资产的维护有持续增强且特别迫切的需求,因为基础设施是社会运行的支撑,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生活水平。投资者在看起来还会持续的低利率环境下,旨在为匹配其长期债务谋取投资收益率。基础设施投资可能是其解决方案的一部分。
同时,各方对总体意义上的、紧迫的可持续性问题的认识,特别是对环境与气候问题的认识,貌似到了一个突破点。政府、非政府组织和金融机构,以及保险集团公司和养老基金这类金融机构,同心协力面对这些重大挑战并就可持续性目标达成了共识。
如上所述,政府、社团和投资者等对(可再生)能源及社会基础设施特别有兴趣。为回应这种兴趣,第2版有专门的章节介绍可再生能源、能源传输和存储(电力、天然气和区域性供暖)以及社会基础设施(医院、学校、行政设施)。本书自始至终都在讨论与基础设施投资相关的可持续性问题,涉及全部子行业和投资过程。更进一步,本书新增一节介绍对很多投资者和其顾问机构都有用的基础设施业绩基准。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是,第2版对自2010年第1版出版以来已经发生变化的所有相关的经济数据和统计数据,均进行了更新。在很多情况下,新版需要依据总体环境的变化对新的数据进行新的解释。
我们写作本书的目的是向那些正在考虑或已经投资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者,提供与基础设施投资相关的基础性和高层次的核心概念,包括对市场的理解、相关可持续性因素与市场的紧密联系、投资决策、业绩基准、可能的投资方法、组织和合同模式与结构、重要的基础设施行业及子行业的特征、一般风险及行业特有或项目特有风险的评价(包括ESG因素)以及项目融资。
为此,我们综合考虑基础设施投资、可持续性、项目融资与PPP相关的重要主题,系统性地处理和分类编撰有关基础理论知识,使用诸多与行业、金融、国际组织和各类公共机构的实践者直接相关的例子及案例研究。本书讨论与基础设施提供和投资相关的当事方在目标及预期方面的差异,特别关注基础设施资产与投资相关的风险(新增一章专门讨论风险问题)。
本书主要定位于满足资深专业读者拓展知识深度和接受最新行业信息的需求,同时还希望满足经验相对欠缺的读者的需求,后者可能想为其服务的机构更深入地了解基础设施投资的潜在机会。本书将回应以下关键问题:
何为基础设施?哪些行业属于基础设施,如何分类及不同类别之间的差异是什么?
基础设施资产有哪些特征?
如何将可持续性投资方法应用到基础设施资产上?
对不同种类的投资者而言,何为合适的基础设施投资策略和方法?
在新建基础设施项目和运营项目中需要考虑哪些ESG风险因素?可以使用哪些工具评价ESG风险因素?
如何区分和评估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
可以使用哪些组织结构和商业模式为基础设施项目筹集私营资本?
这些结构和模式承担何种风险?对于这些风险,如何进行处置?
机构投资者从哪个领域开始投资为宜?
这些资产如何进行结构化,以实现某项投资的风险分配的最优化?
除了各相关领域的背景知识和最新发展情况,本书对基础设施资产的分析与投资决策,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指导与可借鉴的具体方法——不论是直接投资还是通过投资基金进行间接投资,包括项目融资的分析、结构化及执行。以上这些是进行各类基础设施投资都必须面对的核心问题。
本书的内容源于作者的实践经验和广博的理论知识。为此,第2版极大地受益于我们新的合著者米丽娅姆·斯托布–比桑的知识,她帮助我们分析可持续性与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问题。第1版的合著者汉斯·威廉·阿尔芬除了对很多关键章节进行修订之外,还为新版增加了关于社会基础设施的一节。

上架指导

金融投资

封底文字

基础设施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社会生活的核心支撑,会直接影响所有居民的生活水准。可持续的基础设施可以保护全球重要的自然资源和环境,也有助于推动更加高效地使用金融资源。本书第2版将重要的可持续性目标整合进基础设施投资领域,成为基础设施长期投资者和有关政策制定者不可或缺的资源。
—— 克劳斯·施瓦布 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主席

这本新版著作切中基础设施领域中机构投资者的核心关注点。低利率环境下的养老基金正在逐步成熟,偏好可以同时实现本金增长和提供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设施资产。本书的三位作者共同拥有的实践经验的广度和深度,对于那些需要评估此类资产风险与收益特征的投资者无比珍贵。
—— 萨莉·布里奇兰 地区养老金合伙投资公司主席

本书提供了更多甚至更加精选的最新和有价值的关于基础设施的信息,是各类市场参与者必读的经典。
—— 罗恩·布茨 APG资产管理公司欧洲基础设施部门负责人

韦伯博士与其合著者,对2010年撰写的关于基础设施投资的重要著作进行了更新。新版本准确地把握了在接近零利率和政府预算紧张的背景下,这一快速增长领域中的发展机遇。本书不仅指导和激励实践参与者,而且应当作为养老基金的董事会成员和受托人的必读书籍,以获取基础设施资产的机会及与风险相关的有价值的信息。
—— 托本·默格·佩德森 丹麦养老金公司的总裁

基础设施对健康的、持续的经济增长至关重要,对投资者而言也是重要的投资机会。韦伯博士与其合著者为这一多面、复杂的市场提供了权威性的指导。本书对所有专业投资人员而言都是必读书目,因为基础设施不仅提供资产组合分散化的机会,也蕴含由新型政府利益所驱动的全球性趋势中的获利机会。新版本更加重视可持续性的基础设施,特别受欢迎且切中热点。
—— 克里斯·诺尔斯 欧洲投资银行气候融资部门负责人

芭芭拉对基础设施类资产及其奥妙有深刻的理解。在过去的6年中,基础设施已经日益成为核心长期资产,新版著作抓住了投资者及其追求的投资机会的精髓。
—— 迈克·韦斯顿 养老金基础设施投资平台(PIP)的首席执行官

作者在高水平介绍基础设施类资产和基础设施领域的不同行业与子行业的深度与广度之间,取得了很好的平衡。本书由行业资深专家撰写,使用了很多真实世界的例子和案例研究,重点介绍了重要性逐步提升的ESG议题。本书是投资专业人员、风险管理经理和养老金受托人的必读书籍。
—— 克里斯托夫·曼瑟 瑞士人寿集团资产管理公司基础设施投资部门负责人

译者序

市政基础设施涉及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破解策略
历时将近一年,我以织毛衣的方式,利用一切可利用的时间,完成了本书的翻译,收获颇多。即将出版,想说的话很多,对于本书的专业水准、翻译质量和销售前景,我有充分的信心,不需要再做广告性质的介绍。当前,国内市政基础设施领域,由于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理解存在严重偏差,制约项目融资和PPP模式的规范发展,由此影响了城镇化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基础设施投资领域缺乏稳定的政策和市场环境,各利益相关方陷入迷茫境地。为此,我将我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思考进行系统性的整理,作为国内读者阅读和应用本书的起点。
应当重视的五大问题
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涉及多种突出问题叠加积聚,发生系统性财政及金融风险的压力日益增大。
一是地方政府缺乏合法的低成本融资渠道。目前,地方政府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由省级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合法的融资渠道,但额度太小,只能满足不到10%的资金需求。近年来,虽然社会上大力推进PPP模式,但真正落地执行的、规范的PPP项目仍然很少,满足不到5%的资金需求。由各类融资平台代替地方政府举债融资,仍然是地方政府不得不依赖的主要融资渠道。
二是地方政府债务成本过高。由于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各类融资平台举借债务,金融机构依托“政府信用兜底”,通过各种“金融创新”规避金融监管政策,给融资平台提供急需资金。虽然融资平台目前普遍还能借到钱,资金链未断,但是维持资金链的债务成本高企。比如,2013~2014年,很多地市级政府的融资平台通过信托、基金的融资成本超过12%,县区级政府的融资平台甚至普遍超过20%。这么高的融资成本,在强力去杠杆的背景下,可能造成融资平台的大面积违约,危及政府信用和金融稳定,引发系统性风险。融资平台近年受到财政和金融政策的共同限制,被要求与政府信用“完全、彻底”脱钩。虽然政策的出发点是着力控制地方政府债务,但是却造成自2016年年底以来融资成本再次快速增加的现象。由政策严控造成的高债务成本,最终仍然会由地方财政买单,甚至会由中央政府兜底!
三是各类地方政府债务分类不清。当前,地方政府债务构成复杂,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分为三大类:①维持各类公共机构正常运转的资金缺口,主要表现为拖欠各类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与各种形式的“白条”;②组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的债务,主要表现为各类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借债和拖欠工程款;③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形成的债务,主要表现为对各类地方国有企业、产业基金、引导基金、各类招商引入企业的各种形式的兜底责任。这三大类地方政府债务的形成原因、处置方式和责任机制均存在实质性差异,不宜一锅乱炖。
四是或有债务与隐性债务导致债务底数不清。由于会计准则、统计口径和审核确认机制不完善,融资主体和融资方式多元化,我们难以真正掌握市政基础设施相关的地方政府债务的真实数据,增加了决策判断和风险处置的难度。
五是缺乏硬性偿债责任机制。部分地方政府依托新出让地块的土地出让金筹集项目资本金,凭借融资平台借钱放杠杆,小马拉大车,不考虑债务成本和偿债资金来源,认为中央政府最终会兜底,不负责任地推动债务快速累积。目前,地方政府债务管控面临复杂的局面,阻力很大,主要原因有:
(1)地方政府存量债务规模巨大,金融机构已经深度套牢,如果政策叠加共振、力度过大,可能造成意外风险事故,各方难受其重,必定联手负隅顽抗;
(2)自2014年起的存量地方政府债务置换,让各方认为“刚性兑付”可信,还会有一轮又一轮的“中央政府兜底”;
(3)2015~2016年的宽松融资条件,让各方存在“待机守时”的侥幸心理,熬过去了又是一片艳阳天;
(4)最近两年的全国房价普遍上涨,刺激了地方政府的预期,而城市规划和重大项目审批权的下放,让个别“地方官员”可以为所欲为。
诊断问题的八大要点
对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我们要认识其客观现实性和复杂性,理清基本逻辑,对症下药。
一是大规模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是时代要求。自2000年起,我国进入30年左右的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城镇化浪潮,超过10亿人将快速迈入现代化城市生活。城镇化是全体人民追求美好生活的主要实现途径,是当代中国最伟大的社会实践和发展成就。与城镇化相关的基础设施和房地产投资,是当代中国最重要的实体经济领域。国内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资任务,主要由地市级和县区级政府承担,主要包括市政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土地储备、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垃圾处理、医疗、教育、文化、体育、行政等领域。按人均30万~50万元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建标准,按10亿人的城市化目标,总投资规模将达到300万亿~500万亿元,平均每年超过10万亿元。从成熟工业化国家的经验看,在人均收入达到全球中上等收入水平时,房地产资产的价格将达到顶峰,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将陷入停滞。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们在西欧诸多国家的大中城市中就很难看到大规模施工工地。预计我国还有15年左右的市政基础设施投资高峰期,之后再想大规模建设投资都不再具备条件。也就是说,我们这一代人集中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决定了未来几代中国人能使用的市政基础设施的硬件水平,这是当代中国人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
二是当前财力无法支撑市政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目前国内大多数地方处于城镇化起步阶段和快速发展阶段的集中、超前投资建设基础设施的高峰期,土地等公共资源的价值仍然未能有效提升,产业发展的税收潜力还在孕育中,居民收入不高,支付公用事业使用费的能力有限,部分地方政府的当前财力勉强能够维持公共机构正常运转。无论是土地财政、使用者付费还是财政拨款,均无法单独或联合提供市政基础设施所需要的巨额资金,必须且只能通过各种形式的负债来填补巨额资金缺口。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产生并累积巨额政府债务,是我国当前城镇化发展阶段的内在要求和必然结果。依靠简单粗暴的政策文件进行封堵和倒逼,不是解决问题的合适方式。
三是应当考虑代际公平和成本分担。市政基础设施大多是百年工程,主要构筑物的使用寿命可能长达数百年,涉及几代人的福祉。要靠当代人的财力完成如此巨量投资的资金回收,既没有必要也不可能。考虑市政基础设施的资金平衡,我们应当从相关设施全生命周期的视角看问题,要考虑成本分担的代际公平。因此,借债搞建设、借新还旧,等子孙后代有钱时再还债,理直气壮,天经地义。当然,我们要确保建成的市政基础设施的质量和水准,要给子孙后代留下确有需要的公共设施。
四是依托使用者付费并非主流模式。目前,国内市政基础设施各领域,普遍未建立起使用者付费机制。即使已经建立收费机制的部分行业,收费标准普遍也远不能弥补全部投资与运营成本。从国内外经验看,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中,通过向居民直接收取公用设施使用费,回收投资成本的潜力和空间都极为有限。很多领域确实不宜或没有条件建立可以覆盖全成本的使用者付费机制,如市政道路、园林绿化、排水网络甚至公交地铁,使用者付费现在不是,以后也难以成为市政基础设施的主要投资回收方式。寄希望通过建立到位的公用事业价格机制,作为消化存量债务的主流方式,无异于本末倒置、缘木求鱼。
五是应当主要依靠土地涨价归公机制来回收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巨额投资的资金平衡和投资回收,应当放在30年以上的城镇化的全过程中来考虑,主要依靠基础设施投资带来的土地价值提升的内部化。大规模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将显著提高所在区域特别是城市核心区域的土地价值,是地方政府有效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关键环节和必由之路。上海、深圳等城市在交通导向开发(TOD)和环境导向开发(EOD)方面取得了丰富的经验。这些经验值得总结,可以在全国推广。两地的融资平台在推进交通枢纽等公共设施建设的同时,利用区域规划调整,使公共机构实现巨额土地收益,为偿还政府债务提供了宝贵的资金。成功案例有虹桥交通枢纽、世纪大道地铁站上盖、黄浦江两岸建设改造、前海地铁站上盖等。
六是土地出让金制度存在内在缺陷。在城镇化起步阶段中,土地出让金制度可以尽快筹集巨额资金,以支撑全面启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但是,土地出让金制度只是一次性获取土地收益,未能真正落实土地涨价持续、稳定地归属公共部门,后续几十年内的土地涨价的利益全部归属购房市民或捂地开发商,实际上是公共资源的流失,并造成炒房风气盛行和社会财富分配不公。我们应当借鉴英国、美国等诸多发达国家的经验,每年按房产价值的一定比例计征房产税。房产税制度,让政府能够持续、稳定地分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提升所带来的土地价值升值,是一种更好地落实土地涨价归公的制度。
七是应当着力提高地方政府利用公共资源的效率。地方政府普遍对城镇化的发展周期和基本规律认识不够,急于铺摊子,盲目攀比,利用数量众多、治理不规范、运作能力弱的融资平台盲目、高成本融资,上一些不该上的项目,搞一些不宜搞的新城和新区。由于急需资金打开局面,它们过早地出让土地,土地出让价格很低,但是对征地拆迁成本和资金成本控制不力,对于土地、资金等资源的利用效率非常低。地方政府高成本融入巨额资金,负责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造成债务累积,却无法获得应有的土地收益分享,缺乏后续偿债资金来源。低效率透支和浪费未来几十年的宝贵的土地资源收益,后患无穷。
八是应当着力提高地方政府实施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效能。地市级、县(区)级政府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普遍采取按任务分割的组织方式,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由不同的政府下属机构负责。融资平台按照政府指令找金融机构借款,投资与建设一般由行业主管部门组建临时指挥部来负责,普遍存在缺乏同类项目实施经验的硬伤,项目前期工作粗糙,设计与施工招投标普遍不规范。项目建成后,不管质量如何,直接移交给某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负责运营,而这些运营单位缺乏运营经验和专业人员。重建设、轻管理的问题很突出,投资与运营效率很低。实际上,国内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运作已有超过20年的经历,已经有一批能打通融资、投资、建设、运营的全流程业务的专业投资运营机构,但是在本地融资平台融资比较方便的背景下,专业投资运营机构获取项目又会遇到各种限制,难以在异地拓展业务,存在明显的效能损失。
化解风险的四点建议
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当顺势疏导、全流程管控,既要治标,定向缓释存量风险,又要治本,建立防控风险的长效机制。地方政府在全方位、成体系的政策管控背景下,仍然普遍性地、持续性地,甚至陷入“饮鸩止渴”维持资金链的困局不能自拔。最根本的原因是没有建立起地方政府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税管理体制,也没有规范的举债融资和责任机制。合理构建并切实落实“省级政府对本地区政府性债务负总责,省以下地方各级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的长效责任机制,可能是重要的治本之策。
第一,理念上纠偏,达成最广泛的社会共识。一是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应当根据各地现有人口规模和增长潜力,合理确定城市建设规模和开发步骤,做好城市更新和旧城改造,严格限制铺新摊子。二是基础设施代表公共利益,使用公共资源,关系几代人的福祉,对此应当实行最严格的论证、评审、审批和管控制度,建立事前审批、事中监控和事后问责的全流程管控体系。市政基础设施领域,不宜简单地简政放权、一放到底,规划与项目的最终决策和审批权限应当集中到省级政府,切实防止地方政府乱上项目。三是提供基础设施是地方政府的责任,依托政府信用可以显著降低融资成本,但要坚决打破“中央政府兜底”的死循环,落实省级政府对辖区内的政府债务负总责的机制,防控系统性风险。
第二,立足长远,缓释存量债务风险。一是省级政府组织核实实际债务数据,各市、县级政府制订存量债务化解方案,报省级政府批准,并向国务院报告。二是对存量地方政府债务进行合理分类和归因,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政府日常经费缺口形成的债务,依托上级财政转移支付逐步消化;市政基础设施形成的债务,通过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积聚偿债资金逐步消化;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形成的债务,主要通过盘活经营性国有资产、债务核销、债转股、兼并破产等市场化方式解决,严禁新增政府兜底的此类债务。三是各市、县级政府只保留一家由政府信用支持的融资平台,集中处置存量债务。对其他融资平台进行撤并,暂时无法撤并的除处置存量债务外,不再新增任何形式的债务和投资建设任务,时机成熟即行撤并。省级政府可以组织对债务问题严重的市、县级政府进行债务重整。四是以市、县级政府为主体,发行专项地方政府债券,锁定存量债务并降低债务成本,在15~30年内逐步消化。
第三,建立长效机制,从源头防控债务失控。一是切实维护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严格规范城市发展各类规划的论证、评审和审批,对随意变更规划与突破规划的投资建设行为,切实追究政治、纪律、法律、行政和经济责任。二是市、县级政府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城市规划,编制市政基础设施专项建设规划,明确各类项目的建设规模和轻重缓急。市、县级政府应当滚动编制5年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计划和资金平衡计划,确保具备足够的偿债能力。被列入建设计划的项目,应当是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得到有效批准,具备实施条件的储备项目。有关规划和计划应当科学编制、充分论证,经本级人大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级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三是切实提高地方政府利用公共资源和实施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效能。支持具有综合运作能力的城市投资运营商,接受地、市级政府委托进行城市副中心、产城融合和城市更新等综合性片区开发项目,建立适当的政府与投资者利益分享机制。支持行业性的省级国有企业和中心城市的投资运营主体,在省内或跨省进行行业整合。支持有实力的民营企业,通过PPP方式与地方政府合作,提供力所能及的公共产品。四是切实纠正市政基础设施和房地产等城镇化项目不属于实体经济的偏见,打通合法合规、可合理预期、可有效管控的融资渠道,建立主流金融机构为市政基础设施提供长期、稳定、低成本融资的合法、合规渠道。
第四,打破各方阻力,切实落实土地涨价归公机制。一是建立土地出让金与房产税并行的制度,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主要依靠土地出让金,而市政基础设施维护与运营资金主要依靠房产税。让地方政府有条件分享市政基础设施改造升级带来的土地持续性升值,引导地方政府改变过于依赖新区开发的摊大饼式的城市发展模式,更多地注重对现有城市建成区的更新与改造。二是严格控制城市建成区内低密度、大户型的建设,对过多占用优质土地资源的存量商品房或其他物业,征收(补征)高额土地使用费(税)和基础设施配套费,补充地方政府债务的偿债资金来源。
本书由我独立翻译,对全书翻译质量负责。感谢韩志峰博士、李开孟博士倾情作序,感谢多位行业领袖和权威联袂推荐。感谢机械工业出版社华章分社杨熙越、董凤凤两位老师的严格把关和辛勤工作。由于水平有限,错误难免,敬请读者批评指正。

罗桂连
2018年6月

推荐序

推荐序一
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必然对投资方向、投资方式和投资管理提出新的要求。投资要服务于大局,必须从当前社会主要矛盾的角度出发开展工作,要将投资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结构性矛盾结合起来。
基础设施投资是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按照十九大报告的要求,我们应当进一步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更加强调通过投资优化供给结构,更加重视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的综合效率和效果,不能片面追求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推动国内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融资体制改革,需要各方充分讨论达成理念上的共识,需要系统性的理论研究支撑政策构建,更需要扎实的实践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中国革命事业成功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中国的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事业要想取得成功,也必须把欧美发达国家先进的经验和理念,与中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具体实践相结合。
罗桂连同志的最新译作《基础设施投资指南:投资策略、可持续发展、项目融资与PPP》,是他2016年翻译出版的《基础设施投资策略、项目融资与PPP》的升级版。新版本针对近年来国际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发生的深刻变化,在结构上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在内容上也做了大幅度且实质性的扩充和更新。
本书的出版,不仅有助于读者更加全面、准确地认识国际经验,也使其有机会理性、客观地学习国际上一些重大改革和著名案例留下的遗憾与教训,推动国内各相关方面达成最广泛的社会共识,助力国内基础设施领域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机制设计的行稳致远。

韩志峰博士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
2018年6月



推荐序二
我国PPP模式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
罗桂连博士的译作《基础设施投资指南:投资策略、可持续发展、项目融资与PPP》即将出版,我看了翻译稿后,收获颇多。由此,欣然命笔,将我对国内推进PPP模式可持续发展的思考整理出来,作为推荐序。
明确采用PPP模式的目标定位
PPP模式的健康发展,首要任务是要解决目标及功能定位的问题,这种定位不仅体现在文字表述上,更体现在具体政策措施的目标导向上。比如,政府文件虽然提出推广应用PPP模式的目的是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但具体政策措施却体现为通过引入PPP模式来绕开公开招标,事实上在争夺PPP项目工程施工等具体业务(这种文字表述就变得毫无意义)。
1.聚焦公共治理体系
世界各国采用PPP模式的根本目的都是将其作为公共治理体系深化改革的重要工具。如英国自1980年以来,在将传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推向市场的同时,对于必须由政府承担提供公共服务责任的领域,通过推行私营融资计划(PFI/PPP模式),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来实现市场化改革,通过重新构建法规制度体系、强化项目前期论证、加强专业机构能力建设、强调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完善配套金融服务等综合措施,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部门的双重作用。
我国今后推广应用PPP模式,要摈弃短期功利行为,将PPP模式的应用,作为在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中推进构建公共治理体系的重要工具,以便切实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
2.瞄准四大具体任务
在基础设施投融资领域中推进公共治理体系的构建,核心是要瞄准以下四大具体任务:
(1)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有效供给,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稳增长、补短板、扩就业、惠民生;
(2)打破基础设施领域准入限制,鼓励引导民间投资,提高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效率,激发经济活力,增强发展动力;
(3)创新投融资机制,推动各类资本相互融合、优势互补,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4)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3.完善顶层制度设计
我国引入特许经营BOT模式已有30多年的历史。从2014年开始,我国掀起推广应用PPP模式的高潮,有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那些十分丰富的研究案例,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总结。PPP模式目前在我国得到空前的关注和推广,学术界对现代PPP理念的研究也取得了各种成果,可以说目前已经具备认真研究、总结现代PPP模式的核心理念、目标导向及功能定位等方面的条件。
我们应通过认真、深入的研究总结,系统梳理当前制约我国PPP模式健康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做好PPP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工作,制定系统、完整的PPP项目监管制度体系,避免制度空白和部门冲突。
合理界定PPP模式的适用领域
我国今后应严格甄别变相融资、兜底回报、明股实债等伪PPP项目,规范PPP项目的准入条件,明确何种情况不允许采用PPP模式,以避免和减少伪PPP项目。
1. PPP模式仅适用于基础设施领域
基础设施如交通运输(港口、铁路、高速公路、机场、管道等)、信息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设施、能源基础设施(包括清洁能源)和城市基础设施是为社会生产与居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工程设施,是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基础设施建设的目的是提供公共服务,而公共服务的供给离不开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往往具有以下特点: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涉及众多利益相关方,满足公众利益及协同运营管理要求高,项目全生命周期要素整合统筹难度大。政府及公共部门为了满足公共需求,在财政困难及缺乏专业技术和专业项目运营管理能力的情况下,有必要引入PPP模式。政府可以通过咨询和梳理公众的需求,提出需要使用PPP模式的项目,向私营机构提出金融及合作需求。成功实施的PPP项目,离不开政府部门的深度参与,包括PPP政策的制定及具体项目的运作。
2. PPP模式的有效应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
PPP模式是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的一种创新方式,同时也是一种复杂的项目运作模式,专业性要求高,操作过程相对复杂。PPP模式的成功实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满足投资回报要求。以PPP模式运作的项目,应满足私营部门商业性合理利润的要求。由于以项目未来现金流量的追索进行融资,融资成本相对较高,项目所有人需要通过全寿命周期的要素整合,通过不断进行技术创新,提高运营管理效率,降低全寿命周期成本来弥补高额的融资成本,以便满足项目可融资性的要求。
二是不宜完全推向市场。PPP模式要求政府和私营部门针对具体项目签署合作协议,对单个具体项目进行交易结构及制度的特殊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准入门槛及市场自由竞争的限制。自身完全具备市场化运作条件,且能有效解决市场失灵的项目,不适宜采用PPP模式。
三是能够形成合理预期。PPP模式采用无追索或有限追索项目融资的模式进行运作,需要对未来的运营情况进行合理预期,构建长期合作伙伴关系,强调按合同办事。一旦签署了合同,相关方难以根据新出现的情况进行修改,项目的实施对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缺乏灵活性。投资规模巨大或实施内容需要根据外部环境变化不断进行调整,难以合理预测未来情况的复杂项目,不宜采用PPP模式。
四是市场经济体系完善。PPP模式是欧洲市场经济体系中比较完善的国家总结出来的基础设施项目运作模式,要求资本市场发育成熟,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完善,当地法律制度健全且公民守法意识强,违法成本高且具有完善的法律救济机制,当地守约意识强且诚信惩戒体系健全,以便能够通过组建高质量的特殊目的载体(SPV)整合各种专业资源完善项目治理结构。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的国家,不适宜大规模推广应用PPP模式。
五是私营部门发育充分。PPP模式强调引入私营部门,通过建立与公共部门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打破传统的公共部门垄断的格局,盘活存量资产,推动公共部门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释放公共部门的内在活力。对于私营部门发育不充分的经济体系,PPP模式难以发挥其改革创新的牵引作用。
六是财政预算体系健全。PPP项目融资属于政府资产负债表之外的融资,其负债不直接计入政府财政预算,从而使得PPP成为政府规避预算约束的一种方式,短期内能够刺激政府的非理性投资,长期内将加大政府未来的财政负担。没有建立完善的中长期财政预算体系的国家,不适宜大规模采用政府付费型PPP模式。
七是公共治理体系完善。PPP项目提供的是公共服务,项目失败的风险最终依旧会由政府承担,因此往往很难真正将风险转移出去。在服务型政府制度不健全、公共治理体系存在缺陷的制度环境下,不适宜大规模推广应用PPP模式。
3.盲目扩大PPP模式的应用范围必将付出代价
通过PPP模式建立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合作伙伴关系的核心目的,就是通过发挥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各自的优势,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与效率。公共部门自身能够高效率地提供公共服务的领域,或者通过完全市场化方式能够解决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问题的领域,没有必要采取PPP模式。
通过公私合作模式开展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这种现象已有数千年的历史。PPP概念的正式出现及现代PPP理念的形成,在世界范围内仅有不到20年的历史。PPP的制度建设、运作模式、操作指南、评价方法一直在不断进行完善创新,但PPP模式真正能够有效发挥作用的边界一直受到各种因素的严格限制。
有效推行PPP模式,政府部门应该根据自身的经济及能力条件,通过公众咨询的形式,合理安排使用PPP模式,不应以政府的行政权力强制或全面实施PPP模式,或者推行超越当地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的PPP创新融资模式,盲目扩大PPP模式的应用范围,导致整个国家的社会经济系统为此付出代价。
我国今后需要高度重视发挥高质量的投资对高质量的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既要发挥基础设施投资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又要发挥非基础设施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既要关注基础建设投资采用PPP模式,又要关注各种非PPP投资模式在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领域中的应用。在政策制定及规划引导方面,我们要继续承认固定资产投资仍然是促进各地区经济增长的最重要力量,要通过高质量的固定资产投资,促进高质量的经济发展。同时,我们要矫正对PPP模式的盲目崇拜,要特别强调发挥各种投资的积极作用,共同加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总体态势,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及实现我国投资建设领域高质量的发展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分类推进各种类型PPP模式健康发展
1.政府采购类PPP项目
PPP模式是由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项目运作模式。为了解决传统的由公共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模式下的政府失灵问题,以及完全由私营部门提供公共服务模式下的市场失灵问题,世界各国一直在探索如何发挥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各自的优势,通过建立合作伙伴关系,进行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这种探索催生了PPP模式的形成和发展,对于推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双方合作的核心目的,就是既要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又要更好地发挥公共部门的作用,以提升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政府采购类PPP模式,需要政府通过财政资金支付来购买PPP项目产出的公共服务,是PPP模式中最广为人知的一种类型。
政府采购类PPP模式,起源于英国的PFI,也称“狭义PPP”或“纯PPP”。这类项目往往难以向使用者收费,只能通过政府付费来购买PPP项目所产出的公共服务,其付费应该被纳入政府采购流程。英国PFI模式的核心特征是由公共部门负责提出项目产出需求,以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核算为基础,向私营部门支付与项目产出相挂钩的统一费用作为服务对价,同时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最终责任;私营部门负责提供项目设计、建设、管理、融资、运营等一揽子服务,承担项目融资、交付等与资产或服务相关的风险。
政府采购类PPP项目的财政资金应全部覆盖项目周期全过程的成本。另外,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一些由使用者付费,但财政资金提供补贴兜底的PPP项目。这类项目要通过政府财政补贴来确保私营部门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仍然属于政府采购类PPP项目。其特征是,PPP项目的SPV仅承担公共服务提供的可用性风险,不承担市场需求的商业风险。在SPV能够提供满足质量要求的公共服务的前提下,财政资金必须保证私营部门的投资能够获得合理回报。这类项目虽然由使用者付费(如公园的门票收入、市政污水及垃圾处理费收入等),但这种收费的目的是减轻财政资金补贴的压力,而不是通过收费来提高PPP项目SPV公司的市场化盈利能力。政府所关注的是SPV能否提供满足要求的公共服务(如公园能够得到满意的运营维护,城市的污水和垃圾能够及时得到清运处理,从而保证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得以有效运作),并愿意为此提供具有财政资金兜底性质的政府付费。这类项目不属于特许经营类PPP项目,而是属于政府采购类PPP项目。
政府采购类PPP项目在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管理方面,应首先按照公共项目核准制的要求对项目本身进行严格的核准审查,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并在核准审查的基础上,对采用PPP模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合理性进行物有所值的评价;比较传统的由公共部门提供公共服务需要付出的公共部门成本(PSC),以及采用政府采购类PPP模式情况下公共部门需要付出的成本,判断是否应该采用政府采购类PPP模式来运作拟建项目,同时对财政资金投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财政预算审查。
2.特许经营类PPP项目
特许经营类PPP项目,一般属于使用者付费类PPP项目。但是,如前所述,并不是只要存在使用者付费的情形,就一定是特许经营类PPP项目。判断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签署的PPP合同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我们主要考虑以下两个因素:
一是私营部门所获得的收入来源必须是经营该设施。
二是由私营部门承担该设施的经营风险。如果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来保证私营部门获得预期回报,则私营部门本质上不承担该项目的经营风险,该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如果工程建设费用实质上由政府承担(如BT模式),工程承包商并不从直接使用该设施的用户付费中收取报酬,该合同也不是特许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类PPP项目,属于使用者付费类PPP项目,但政府采购类PPP项目也会存在使用者付费的情形。同时,政府采购类PPP项目,一定是政府付费项目,但特许经营类PPP项目也存在政府付费的情形。判断一项PPP合同属于特许经营合同还是政府采购合同,不是看其回报机制,而是看其风险承担情况。PPP交易结构设计的核心是风险分担问题。PPP项目实施的目的是提供公共服务。任何类型的PPP项目,其SPV都必须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可用性(availability)风险。政府采购类PPP项目仅承担可用性风险,而特许经营类PPP项目除承担公共服务的可用性风险之外,还需要承担市场需求的商业风险。
政府在赋予私营部门特许经营合同的同时,通过财政资金补贴的方式对工程建设及运营成本进行补贴,这种情况不改变合同的特许经营性质。这类项目虽然存在以政府财政补贴的方式进行政府付费的情况,但政府通过财政资金付费或者给予PPP项目SPV公司其他优惠政策的目的在于提升拟建PPP项目的市场生存能力(viability),是政府部门对PPP项目市场生存能力缺口的一种资助(viability gap funding,VGF)。此外,PPP项目的SPV仍然需要承担市场需求的商业风险,因此这类项目属于特许经营项目。
在具有收费基础,经营收费能够完全或部分覆盖投资建设及运营成本,并且能够通过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经营性资源的情况下,私营部门可以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项目,可以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的模式,采取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建设—移交—运营(BTO)等模式进行运作。具体运作模式应根据项目特点及国家相关政策灵活采用。
PPP强调合作主体之间建立平等伙伴关系,因此特许经营协议双方建立的是平等合作关系。这类项目的特点,一是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特征,可以通过收费回收成本,关键是要确定价格形成机制;二是通过向使用者收费不能保证财务可持续性的项目,需要政府财政补贴;三是财务风险影响因素较多的项目,如高速公路项目,政府会在低收益期给予相应补贴,达到一定程度后不再补贴,对于高收益还会予以收益管控。
特许经营类PPP项目在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管理方面,应首先按照公共项目核准制的要求对项目本身进行严格的核准审查,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并在核准审查的基础上,对使用者付费及财政资金补贴的可行性及可融资性进行分析论证。需要财政资金补贴的特许经营PPP项目,应对财政资金投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财政预算审查。
3.公私股权合作模式
政府采购类PPP和特许经营类PPP是PPP的两种最基本模式。除此之外,我国的现行PPP政策文件,将“股权合作”与“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并列作为PPP模式的基本类型之一。股权合作的核心含义,就是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通过共同组建股权投资公司(public/private joint ventures)的方式提供公共服务,它是基础设施项目运作的重要方式之一。
传统的特许经营类PPP模式和政府采购类PPP模式,都强调政府财政资金退出PPP项目的前期投资。采用PPP模式的直接动因,就是政府财政缺乏资金,或者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低,需要引入私营资本进行投资,让财政资金退出项目的前期投资。PPP上述两种基本模式的区别主要体现为私营投资的回报方式不同,共同点体现为财政资金不参与PPP项目公司的股权投资。
近年来,国际上开始强调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进行股权合作的重要性。英国财政部于2012年提出的PF2,是PFI模式的升级版,其核心特征与PFI一致,最主要的改进就是要求政府部门在PPP项目公司中可以拥有少量股权,并向项目公司派驻董事。欧盟提出的组织层面的合作伙伴关系(institutional partnership),也强调公私双方可以开展股权层面的合作。根据英国的实践,公私双方合作的具体形式,可以是公司形式,即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共同建立一家新公司,共同持股,也可以是合同形式的合作,即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不成立新的独立法人机构,而是在商业协议的合同条款下开展合作。
近年来,英国还成立了一些互助合资公司(“mutual” joint venture),员工可以拥有合资公司的股份。英国财政部在2010年还专门出台了合作公司指南—《合作公司:公共部门机构与私营部门成立合作公司的指导意见》。这类合资公司一般被用来继续实施公共部门以前从事的一些商业活动或是实现公共部门拥有的不动产的商业开发价值,而不是建设新的公共基础设施。有时,它是出于之后出售公共资产等目的而设立的。
人们对于成立合资公司进行股权合作是否属于PPP模式,一直存在争议。“股权合作”模式具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长期合作”“伙伴关系”等PPP的基本特征,但不是通过使用者付费或政府付费,而是通过投资分红、股本增值等方式获得投资回报的,因此部分专家认为不应将其纳入PPP范畴。同时,大部分观点认为,股权合作是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采用PPP模式的目的是提供公共服务,因此股权合作是PPP模式的重要实现形式。
对于采用公私股权合作模式的投资项目,因有政府财政资金的股权投资,我国现行管理制度将其视为政府投资项目,纳入政府投资管理的范畴进行规范化管理。在投资项目的行政许可管理方面,应首先按照公共项目核准制的要求对项目本身进行严格的核准审查,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并在核准审查的基础上,对政府公共机构与私营部门合资成立项目公司的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对政府财政资金进行股权投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实施财政预算审查。
4.存量项目的PPP改造
当前全国各地广泛关注的PPP项目,主要聚焦于新建基础设施项目,国际上称它为通过签署绿地投资合同(greenfield investment contract),通过工程建设来提供公共服务的基础设施项目。除此之外,它还应包括存量基础设施项目的PPP改造,通过签署运营维护合同(O&M)、管理合同(MC)、租赁合同及特许权合同等多种模式,对存量基础设施项目进行PPP运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其中,它又可分为政府采购类存量PPP项目和特许经营类存量PPP项目。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公共服务领域改革滞后,大量存量资产运营效率不高,要对存量项目引入PPP模式进行改造,应通过简政放权、深化改革,引入社会资本投资主体以服务外包等多种模式参与公共服务领域的体制改革,促进运行机制创新,完善当地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并将相关改革纳入全面深化行政体制改革顶层设计的框架体系中。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我国应按照PPP模式运行理念的要求,努力构建一种长期稳定、专业性强、互惠共赢的合作伙伴关系,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效率,以确保可持续性。
对于存量项目的PPP改造,涉及增量投资的,如采用ROT等模式进行提质增效改造的基础设施项目,我们应履行公共项目投资行政许可的管理程序,按照公共项目核准制的要求对项目本身进行严格的核准审查,论证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在核准审查的基础上,对采用PPP模式进行存量资产改造而产生的政府财政资金投资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实施财政预算审查。
推动PPP模式的转型升级
1.促进第一代PPP模式健康发展
第一代PPP模式能否健康发展,能否为当地顺利导入现代PPP理念,能否促进PPP模式向更高层级转型至关重要。引入第一代PPP模式,建立基于政府财政资金购买服务框架下的PPP制度体系,对于推动财政体制改革,建立公开、透明的财政资金采购机制,发挥财政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的使用效率,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第一代PPP理念的引入,使得一个国家从政府制度建设层面首次引入了现代PPP的核心理念及制度体系,对于引入并推广应用现代PPP项目运作体系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对于第一代PPP制度体系的建立,我们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因为第一代PPP模式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类社会基础设施项目,所以我们应严格限制政府财政资金的适用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随意扩大其应用范围;
(2)第一代PPP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放在最优先的位置,但PPP项目必须满足经济可行性、社会可接受性及环境保护等规定;
(3)推动政府预算体系改革,完善中长期预算管理体制,为建立适合PFI要求的公共服务采购体系创造条件;
(4)加强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公开、透明评审及监督管理,完善基于可用性付费的公共服务采购支付流程;
(5)完善政府采购公共服务的采购标准或产出规定、采购价格以及财政资金的支付能力等评估标准,加强财政支付的PSC分析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
(6)加强第一代PPP的立法及相关制度体系建设。
2.大力发展第二代PPP模式
世界上很多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都具有谋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巨大内在动力,迫切需要通过引入和发展第二代PPP模式,整合各种优势资源,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推动当地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它们应结合现实客观需要,合理借鉴第一代PPP模式所形成的现代PPP核心理念,推动传统特许经营模式的改造升级,大力发展第二代PPP。
对于第二代PPP制度体系的建立,我们应重点做好如下工作:
(1)扩大PPP的应用范围。不同于第一代PPP仅适用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第二代PPP适用于使用者付费、政府购买服务、生存性缺口融资及其他投资回报来源的项目;
(2)第二代PPP不是对第一代PPP的替代,是项目运作理念的重要转变。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PPP项目,除遵循第一代PPP的各种规定外,还应强调合理使用财政资金,发挥财政资金促进当地经济发展的作用;
(3)完善基础设施领域公共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制定PPP项目多元化投资回报机制的配套政策;
(4)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多种途径完善PPP投资的资产流转机制,盘活存量资产;
(5)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中投融资体制的深化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进行实质性转变。
3.引领迈向第三代PPP模式
第三代PPP模式目前正由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牵头,利用联合国得天独厚的平台优势,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应用。在第一代PPP和第二代PPP的基础上,我们希望有尽可能多的符合第三代PPP要求的项目出现。在第三代PPP模式的制度设计中,我们要在更高的层面来理解和完善PPP制度体系,从全局的视角完善PPP制度的顶层设计。联合国各成员国应在推广应用第三代PPP模式方面达成更多共识,使尽可能多的PPP项目今后能够满足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要求,以便转向推动实施联合国所倡导的以人为本的PPP制度框架体系。
推广应用第三代PPP模式的具体措施是总结提炼和推广应用PPP项目典型案例,研究制定符合以人为本及可持续发展目标要求的PPP国际标准。PPP标准体系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享有,即PPP项目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应体现均等性和普适性,关注弱势群体,有助于消除不平等和贫富差距等现象;
(2)经济价值,即PPP项目自身应有足够的经济价值,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具有可持续性的财务生存能力;
(3)能够复制,即PPP项目所采用的运作模式应该能够复制以带动更多类似项目的成功,能够提供教育培训和人才培养等机会;
(4)环境保护,包括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绿色、低碳及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
(5)公众参与,充分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完善利益相关方参与项目方案设计及决策的机制,维护公众利益,提升人类福祉。

李开孟博士
中国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研究中心主任
2018年6月

图书目录

赞誉
推荐序一 借鉴国际经验推动投融资体制改革 /韩志峰
推荐序二 我国PPP模式可持续发展的路径选择 /李开孟
译者序 市政基础设施涉及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破解策略 / 罗桂连
出版人申明
致谢
作者简介
前言
导言
第1章 基础设施概况 / 1
1.1 基础设施投资需求 / 2
1.2 可持续性与基础设施 / 7
1.2.1 可持续性与可持续发展:简史 / 8
1.2.2 对可持续性基础设施的需求 / 9
1.3 基础设施的定义及特点 / 10
1.3.1 不同术语的比较:项目、资产与设施 / 13
1.3.2 基础设施的特征 / 15
1.3.3 跨行业的特征 / 16
1.3.4 基础设施公司的类型 / 16
1.3.5 私营部门的角色 / 18
1.3.6 价值链要素 / 19
1.3.7 绿地投资与褐地投资 / 21
1.3.8 分红驱动与IRR驱动的投资者 / 22
1.3.9 收入来源与融资 / 23
1.3.10 竞争与规制 / 25
第2章 基础设施投资 / 27
2.1 基础设施作为一类资产 / 28
2.1.1 基础设施的投资者 / 29
2.1.2 非上市基础设施资产的风险与收益特征 / 33
2.1.3 基础设施资产的业绩基准 / 41
2.1.4 通过基础设施实现资产组合分散化 / 48
2.2 可持续性基础设施投资 / 55
2.2.1 可持续性投资的概念 / 55
2.2.2 为何要投资可持续性基础设施 / 61
2.2.3 如何可持续性地投资基础设施 / 64
2.2.4 可持续性基础设施投资面临的挑战 / 68
2.3 基础设施投资的方式 / 69
2.3.1 上市基础设施类资产 / 69
2.3.2 非上市基础设施资产 / 73
第3章 组织模式 / 88
3.1 私有化模式 / 88
3.1.1 私有化与PPP / 89
3.1.2 形式私有化 / 94
3.1.3 职能私有化 / 96
3.1.4 实质私有化 / 97
3.2 合作模式 / 100
3.3 商业模式 / 102
3.3.1 可用性付费模式 / 103
3.3.2 基于使用情况的付费模式 / 106
3.3.3 直接使用者付费模式 / 107
3.4 合同模式 / 108
3.5 融资模式 / 111
3.6 小结:多样化的“私有化路径” / 111
第4章 部分基础设施行业及其子行业的特征 / 114
4.1 交通运输行业 / 115
4.1.1 行业整体特征 / 115
4.1.2 公路运输 / 119
4.1.3 铁路运输 / 126
4.1.4 航空运输 / 133
4.1.5 水路运输 / 142
4.1.6 可持续性因素 / 149
4.2 供水与污水处理 / 152
4.2.1 特征与组织 / 152
4.2.2 收入来源与价值链要素 / 158
4.2.3 竞争与规制 / 160
4.2.4 私营部门参与 / 161
4.2.5 可持续性因素 / 164
4.3 垃圾处理 / 167
4.3.1 特征与组织 / 167
4.3.2 收入来源与价值链要素 / 172
4.3.3 竞争与规制 / 175
4.3.4 私营部门参与 / 176
4.3.5 可持续性因素 / 178
4.4 能源:电力行业 / 181
4.4.1 行业总体情况 / 181
4.4.2 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跨行业特征 / 186
4.4.3 太阳能发电 / 191
4.4.4 陆上风力发电 / 194
4.4.5 海上风力发电 / 195
4.4.6 水力发电 / 197
4.4.7 生物质发电 / 200
4.4.8 传输与配送 / 204
4.4.9 电力存储 / 217
4.4.10 可持续性因素 / 229
4.5 能源:天然气网络 / 236
4.5.1 特征与组织 / 236
4.5.2 传输 / 238
4.5.3 存储 / 239
4.5.4 配送 / 240
4.5.5 收入来源与价值链要素 / 240
4.5.6 竞争与规制 / 241
4.5.7 私营部门参与 / 242
4.5.8 可持续性因素 / 243
4.6 能源:区域性能源系统(DES) / 245
4.6.1 特征与组织 / 245
4.6.2 收入来源与价值链要素 / 247
4.6.3 竞争与规制 / 249
4.6.4 私营部门参与 / 250
4.6.5 可持续性因素 / 251
4.7 社会基础设施 / 253
4.7.1 医疗设施 / 256
4.7.2 教育设施 / 258
4.7.3 行政设施 / 259
4.7.4 可持续性因素 / 261
第5章 风险 / 264
5.1 风险管理 / 265
5.2 一般风险 / 270
5.2.1 市场风险 / 270
5.2.2 利率风险 / 274
5.2.3 汇率风险 / 275
5.2.4 环境、社会和治理(ESG)风险 / 275
5.2.5 政治、法律和规制风险 / 282
5.2.6 不可抗力 / 288
5.3 项目/资产的特有风险 / 289
5.3.1 设计、建设和完工风险 / 289
5.3.2 技术风险 / 291
5.3.3 融资风险 / 292
5.3.4 辛迪加风险(分销风险) / 294
5.3.5 运营风险 / 295
5.3.6 合同与交易对手风险 / 296
5.3.7 变现风险 / 296
5.4 行业的特有风险 / 297
第6章 项目融资 / 303
6.1 项目融资基础 / 303
6.2 项目融资与PPP / 305
6.3 项目融资的基本结构 / 307
6.3.1 核心特征 / 308
6.3.2 参与方和其他利益相关方 / 310
6.3.3 项目各参与方的目标和贡献 / 316
6.3.4 项目融资的典型合同结构 / 318
6.4 项目融资的结构化:传统与PPP模式 / 320
6.4.1 第一阶段:咨询 / 323
6.4.2 第二阶段:项目评估 / 324
6.4.3 第三阶段:风险分析和分配 / 326
6.4.4 第四阶段:融资 / 326
6.4.5 第五阶段:执行和监督 / 331
第7章 融资工具 / 334
7.1 股本金 / 335
7.2 夹层资本 / 337
7.3 债务 / 338
7.3.1 优先贷款 / 338
7.3.2 债券 / 341
7.3.3 短期融资 / 346
7.4 政府支持项目 / 346
7.4.1 各个国家的开发性银行 / 347
7.4.2 欧洲投资银行(EIB) / 349
7.4.3 欧洲PPP专业中心(EPEC) / 350
7.4.4 政府出口信用和直接投资保险(ECA) / 351
7.5 资产支持证券 / 352
7.6 售后回租 / 353
7.7 衍生品 / 354
7.7.1 期货 / 354
7.7.2 期权 / 355
结束语 / 357
附录A 基金管理人使用的针对ESG问题的CDC工具包的样页 / 359
附录B 远景的可持续性基础设施评级系统的计分清单 / 361
附录C 基础设施可持续性评级系统(澳大利亚)的主题和分类 / 363
附录D 政府提供的适当的风险缓释措施(NAMA) / 364
参考文献

教学资源推荐
作者: 滋维·博迪(Zvi Bodie)              波士顿大学           (美)  亚历克斯·凯恩(Alex Kane) 著                加利福尼亚大学            艾伦 J.马库斯(Alan J. Marcus)               波士顿学院           陈收 杨艳 等 译注
作者: (美)博迪(Bodie,Z.),(美)凯恩(Kane,A.),(美)马库斯(Marcus,A. J.)
作者: 弗兰克 K. 赖利 埃德加 A. 诺顿
参考读物推荐
作者: [美]尼尔 S. 格里格(Neil S. Grigg)著
作者: [英]约翰·派珀(John Piper) 著
作者: [美]杰里米 J.西格尔(Jeremy J.Siegel)著